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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收养子女户口落户一站式办事指南如下:
一、申请条件 1. 收养关系合法有效; 2. 收养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规定的条件; 3. 收养人无子女或子女死亡; 4. 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 5.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。
二、办理材料 1. 收养登记证; 2. 收养人身份证、户口簿; 3. 被收养人户口簿、出生证明; 4. 收养人结婚证(如有); 5. 收养人无子女或子女死亡证明; 6.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; 7.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近期免冠照片。
三、办理流程 1. 收养人持相关材料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; 2. 民政局审核收养登记材料,符合条件者,发放收养登记证; 3.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、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局户籍科办理户口落户手续; 4. 公安局户籍科审核材料,符合条件者,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。
四、办理时限 1. 收养登记:30个工作日; 2. 户口迁移:15个工作日。
五、注意事项 1. 收养人需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,避免举报 -
一、受理依据
1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》
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户人员,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《收养登记证》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。【规范性文件】《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》
公民个人收养、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,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,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。
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,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、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,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。
1999年4月1日《收养法》修改决定施行前,公民私自收养未出生登记的子女的,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,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。
二、受理条件
已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弃婴可办理申请落户。
三、收费标准
户口簿5元/本,户口迁移证2.5元/张,户口准迁证2.5元/张。 2013年1月1日起,公安部统一在全国取消和停止收取户口簿、户口准迁证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(不包含丢失,损坏,补办,和过期失效重办,户口迁移证,准迁证费用)。
四、所需材料
1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
2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,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、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,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
3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,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、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,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
4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,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、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,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
五、办事流程

图源于宁警通
六、办事地点
各区县派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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